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为规范“一带一路”研究院组织工作,促进研究院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一带一路”研究院;英文名: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CHINA)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简称:WRSA BRII。

第二条 性质:研究院为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下设的研究机构,由有志于“一带一路”研究的留学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组成,非盈利性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从党和国家关于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在“一带一路”的“五路”、“五通”话语体系建设及人才交流与合作等有关领域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院接受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院的主要工作职能为:

(一)研究工作,包括向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建言献策,承接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研究课题。

(二)思想传播,包括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等手段传播思想理念,向中外社会公众宣介“一带一路”理念,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思想理论进步。

(三)咨询服务,为有关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四)教育培训,为地方政府、企业、有关单位开展“一带一路”有关工作,提供员工培训、教育培训等服务。

(五)民间外交,为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努力成为民间外交的生力军提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院设理事会,其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本院设院长一人,院长向理事会负责。院长兼任理事长。理事由欧美同学会工作机构、研究院专家、捐赠人、顾问委员会推荐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章程修改;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四)本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聘任或者解聘院长及其财务负责人;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工资报酬;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案时。

第九条 院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会议、论证拟进行研究的“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及课题,聘请研究员;

(二)负责组织重大课题联合攻关;

(三)负责研究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并报欧美同学会和理事会审定;

(五)负责组织实施欧美同学会和理事会决议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研究院日常会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接受政府、企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委托项目资金;

(三)从事企业咨询、教育培训获得的报酬;

(四)利息;

(五)接受捐赠和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