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冠疫情在国外蔓延,很多中国留学生和华人华侨和旅行者通过各种方式回国躲避疫情,有个别人出于侥幸心理,回国前后刻意隐瞒自己行程或身体真实状况,给国内防疫带来巨大隐患。

据北京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3日,北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黎某,女,37岁,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3月14、15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接相关线索后,北京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经初步工作,顺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黎某立案侦查。目前,黎某正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其丈夫、儿子接受隔离观察。

3月11日,郑州市警方发布通报,河南郑州确诊一粒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这是郑州市首粒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通告称,3月10日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核实时郭某鹏拒不承认。因郭某鹏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案例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引起国内民众强烈关注,这些当事人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欧美同学会留美分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瞿霞律师说,对于传播新冠肺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国内的法律专业人士已经给出非常详尽的分析。单就“隐瞒”疫区接触史的行为而言,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仅对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隐瞒疫情的患者或疑似患者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予提及。《传染病防治法》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出入境人员隐瞒疫情,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入境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因此,如果出入境人员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包括疫区接触史等真实情况,将面临检疫机关警告或罚款的处罚,如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仅限于隐瞒疫情,而是有证据证明患者已确诊或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仍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该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亦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强制隔离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日前,上海、徐州、青海西宁、广西玉林、江西赣州、新疆等地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且与不特定人群接触的新冠肺炎患者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基于上述情况想当然地认为“隐瞒疫区接触史”就会构成犯罪。事实上,单纯的“隐瞒疫区接触史”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若隐瞒疫情的同时,拒绝执行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或是在已确诊或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的情况,仍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案例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发生在美国,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2016年10月,瞿霞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办公室。

瞿霞律师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她常年服务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和在美留学的中国学生。瞿霞说,与多数国家不同,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除了明确授予国会的立法权外,刑事和民商事立法权基本上都归属州法律。关于政府处理卫生紧急事务的权力,美国国会制定了《州紧急卫生权力示范法(Model State Emergency Health Powers Act)》,但仅为供各州参考的示范,没有直接适用于各州的强制效力。在“911”事件后,绝大多数州均依该示范法,制定了应对流行性疾病、新型及高度致命传染病的强制规定。

依据美国各州相关法律,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在涉及高传染性疫情时,各州州长可宣布本州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强制规定,包括禁止多人集会、关闭学校、利用政府资源、提供援助等,但对于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措施鲜有涉及。

在刑法方面,美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携带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十几个州将上述可能入罪的病种扩展至丙肝病毒及结核病等。新冠疫情期间,新罕布什尔州某医疗中心的一名雇员疑患新冠肺炎,不顾医疗中心的隔离建议外出参加群体活动,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他人染病。为此,部分民众呼吁对于拒绝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该州法律,如果被确诊患有高传染性疾病的病人不遵从医疗官员的指令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实施起来却很难,因为很多疑似患者在被确诊之前,往往只是被医疗部门“建议”隔离,而这种建议并无强制力,如果违反顶多只能算作“不当”,不能称作“违法”。甚至有患者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或不被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接受测试防止被确诊。

因此,依据美国法律,如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并不直接导致相应的刑事责任,仅在明知自己患有高度传染性疾病且违反隔离指令故意传播,从而导致他人被传染疾病的情况下,在有些州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日本有隐瞒病情、隐瞒疫区接触史等类似行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瞿霞律师深入研究了日本的相关法条并向日本执业律师求证,对此做出了如下解析:

日本《传染病预防与传染病患者医疗法》,依传染病严重程度及传染力大小,将传染病分为从一类到五类的五类传染病以及新型流感等传染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新传染病等八个大类,并依不同种类的传染病,赋予政府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权力,具体包括:调查病源、强制检查、强制住院、限制就业、限制进入特定场所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律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先行劝告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不听劝告者方能加以强制,而且法律也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时间做了明确限制,例如强制住院期间不得超过72小时,必要时以10日为限延长、再延长。

2020年1月28日,日本政府正式将新冠肺炎定为“指定感染症”和“检疫感染症”,对此可以采取强制检查、强制患者住院、限制就业等强制措施。此后,必要情况下,如果日本的新冠肺炎患者不听从政府关于接受检查或治疗的劝告,则可能被政府采取强制检查或强制住院等措施。

至于刑事责任,如果患者明知自身携带传染性病毒,而予以隐瞒或故意传播的行为,日本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患者明知患病故意去到相关商铺,导致商铺关门或销售额下降,这家商铺可以起诉该患者赔偿相应损失。前几日,日本爱知县一名男子在确诊患上了新冠肺炎后,刻意违反隔离要求,故意前往密集地点故意传播病毒,最终被警方和疾控人员强行带离。对此,日本网友评论:这位男子应当负担“被隔离观察的无辜人士的医疗费用,和居酒屋停业的损失费”,却未提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就日本的现行法律而言,如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并不直接导致会被采取强制住院等措施,但政府有权要求其协助调查病源,如被确诊,在政府劝告不听的情况下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检查、强制住院等措施。此外,如因故意传播病毒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瞿霞律师贴心提示在美国和日本的和计划赴美赴日留学的同学们,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健康,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做一个守法负责的中国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