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编纂民法典的艰难历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面貌。

党的十八大以来,编纂民法典被摆上重要日程并作出工作部署,经过多年的努力,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笔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极为精准地把握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对于民法典的学习、研究和实施等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第一,民法典规定了广泛而全面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为政府公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提供平等保护。例如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土地经营权、居住权等财产权,丰富了人们的财产权利。人格权编规定抽象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与具体人格权,将人格权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地位。继承编对遗产范围采用了概括式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各类民事权益的救济方式,妥当地实现民事主体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平衡。民法典非常强调私权的保障,为公权力的行使确立了明确的依据,例如不动产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为公权力机关设定了义务,例如民政部门应当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担任监护人,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民法典规定市场主体、确认财产权利并提供详细的交易规则,为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社会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合同编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保证合同与合伙合同四种类型;增加合同成立的电子方式、变更制度、解除权等;完善格式条款规则、合同解除制度、合同保全规则等。民法典既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又注重合同正义价值尤其是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为正确处理市场主体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对于市场主体,无论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对于行政权力,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方面推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质上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治理念的探索和突破。民法典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各类行政行为,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民法典保障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美好新时代的积极性。民法典分为总分结构,共计1260条,都是围绕着规定民事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指引民事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及民事权利受侵害如何救济而展开,以保障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之内,民法典所奉行的平等、公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民法典显著的特征是任意性规范的比例非常高,强制性规范的比例相对较少,这是民法典与刑法、行政法规范的重大差别。民法典为民事主体依法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精神的培育创造了基本条件,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提供了新的路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四,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和救济,取决于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民法典规范的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各级司法机关享有的审判权与执行权是解决民事商事纠纷、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主要机制。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目标和灵魂,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必要方式与检验尺度。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制度及其表达的价值理念,秉持公正司法,通过审判实践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应当对于此前数量庞大的民事商事司法解释进行适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还应及时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应当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加强审判业务指导,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民法典不仅凸显了党和国家对亿万人民群众人民美好生活愿景的最大化保障,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