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以更加开放的视野引进和集聚人才,加快集聚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的领军人才”。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两个有关基础创新人才的文件,一是《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二是《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价改革的意见》,再次要求坚持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由此可见国家对基础创新人才的重视,以及建立有效基础创新人才评价体制的迫切性。

当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基础创新人才评价需要攻克几个难点。一是理论评价。当前科技评价以效用评价为主,而大多数基础创新成果问世后并未应用于实践,短期内也不一定应用于实践,因此,依据市场估值和具体效用价值评价基础创新人才并不可行。此外,基础创新人才大多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工作环境相对更独立,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协作研究可以只是很少的现场接触,不便于按照一般规则监督。二是方法层面。复杂的基础研究,特别是原创性研究往往开拓新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非一般科研人员所能胜任。此外,基础创新人才的价值往往是在石破天惊的成果被创造出来时才获得承认,在成果创新性研究的漫长过程中不可能通过成果对他们进行评价。三是制度层面。当前,基础创新人才评价虽然在各行各业发展很快,但各部门缺少评价的联合行动,也缺少评价结论的相互对接。此外,烦琐的评价有时也会弱化激励作用。

对此,需要分别从理论、方法、制度角度找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基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

发展基础创新人才评价理论

首先,应根据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价值评价形式。鉴于成果产出的抽象性、不可预知性、非渐进性、阶段不明性,贡献和影响的难以度量、时期不明、对象和领域不明,在成果产出前,应对基础创新人才更多进行劳动价值评价,而不是效用价值评价。即在成果产出前主要根据劳动付出强度、时间,劳动中包含的科研成分和潜在价值评价基础创新人才。在成果产出后,应更多采用效用价值评价。值得说明的是,在成果产出前所进行的劳动价值评价可能只评价了人才的部分价值,相当于坐冷板凳时期的“冷”价值;而在成果产出后进行的效用价值评价,其估值可能远远高于前期劳动价值评价值。因而,这种后期高评价值是必要的,是对其基础创新人才贡献的充分、应有激励。

其次,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进入评价,慎重进行退出评价。国家培养一名基础创新人才不易,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正是因为进入评价对于基础创新人才意义重大,所以需要遴选出真正能够搞科研、愿意搞科研、热爱搞科研、专心搞科研、有科研潜力、能够出成果的基础创新人才。同时,基础研究发现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在最终成果出来之前,所有的成长都是沉没成本。因此,退出评价于基础创新人才意义不大,应慎重实施。

探索基础创新人才评价新方法

首先,应创新评价手段,推进复杂评价。基础创新性成果外在形式可能表现简单,却具有复杂的知识结构。因而对基础创新人才的评价,不能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一个基本原则是,对复杂问题的评价是在内容和方法上的复杂化和规范化。因而要进一步探索采用模糊评价法、综合评价法等方法,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计算机仿真等手段。

其次,要更多依据过程信息,重视过程评价。基础创新成果产出周期长,结果信息不能成为基础创新人才评价的常态信息,而过程评价能够有效解决基础创新人才评价难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万物留“痕”。因而可以借助数字、遥感、网络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发掘基础创新人才的各类过程信息,以此类过程信息作为评价主要依据。

改革基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

首先,要将相关评价结论对接。基础创新事关国家科技创新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基础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知性,它的创新过程是脆弱的,但社会贡献却是巨大的,因而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扶持。对基础创新人才评价不仅要追求本体对象,即基础创新人才,还要有对各类支撑因素及其相关主体的评价,如相关机构、项目、成果等。要加强评价结果的互通互用,减少评价工作量,提高评价的有效性。

其次,要将自评价与他评价相结合。一个合格的基础创新人才本身就具有高度的研究自觉、良好的学风、充分的自律能力,因而是能够进行人才自评价的。历史上,凡伟大的科学家,他们的划时代成果都不是外界评价、他人评价、各种第三方评价的结果,而是自我奋进、自我追求、自我热爱的结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自评价甚至比他评价更有优势,更有适应性。应允许对基础创新人才以自评价取代一定范围的他评价。应充分信任和肯定基础创新人才的自评价结果,并且将这些自评价结果用于相关管理活动,与相关决策对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