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落后会挨打”是个真理。正因如此,今天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不重视科技创新。对如何推动科技创新我曾写过多篇文章,本文将重点讨论如何推动科技成果从样品转化为产品(商品)。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一样重要。若科技不能与产业对接,创新也就起不到驱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我看到的数据:目前我国每年新申请技术专利的成果数已达100多万项,其中每年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成果约17万—19万项;同时,我国已有专利成果存量也已达到100多万项。若以成果数量论,两个“100万”,当然算得上是科技大国。可是,我们科技成果数量虽多,但却多而不强,不仅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存在短板,专利成果产业化率也很低,仅7%左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大应用基础研究力度,以推动重大科技项目为抓手,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疏通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连接的快车道,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而现在需要研究的是,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梗阻”究竟在哪里?就这个问题我曾赴几个省市作过调研,访问过不少科研院所,综合专家的意见,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成果评价不合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对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片面“重论文”的现象,而且对科技项目也是“重纵向”而“轻横向”。比如科研人员评职称,凡是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或者国家部委下达课题的成果皆管用,而接受企业横向委托的技术研发成果,经济效益再好也不作数。

二是收益分配不合理。2007年之前,国家政策规定政府投资研发的科技成果,其转让收益应悉数上缴,研发机构和成果发明人不能参与收益分配。可想而知,有这样的规定,研发机构当然没有推动成果转化的动力,技术发明人对成果能否转化也会漠不关心。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现在这种产、学、研脱节的局面。

对上面的分析,起初我是赞成的。后来回到北京,又约请了科技部门有关负责人一起讨论,而那次座谈会却让我的看法有了改变。当然不是说前面专家学者的意见不对,而是除了以上两点之外,科技成果转化难还另有更深层的原因。

不错,评职称“以论文论英雄”,在导向上确实不是鼓励成果转化。可问题在于,若不以论文论英雄科技成果是否就能转化?恐怕照样不能。往深处想,那种“重纵向”而“轻横向”课题影响评职称、从而影响成果转化的说法其实并不成立。据我所知,过去20年国家级课题主持人大多有正高职称,他们压根不存在评职称问题。可见,重纵向课题与成果转化难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说收益分配不合理影响了成果转化,我同意。经济学讲得清楚:人的行为选择是在特定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若不允许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分享成果转让收益,事不关己,他们怎会去推动成果转化呢?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也不高,直到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拜杜法案”,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专利权及其转化收益下放给了研发机构,从此他们的转化率一路飙升,现已达到50%以上。

借鉴美国的经验,2007年我国修订了《科技进步法》,将国家财政资助的科技专利权下放给了研发机构;2015年,又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明确规定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可以参与分享成果转化收益,而且项目主创人员的分享比例可以达到50%。照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大幅提高才对。可实际情况却是,近年来成果转化率并无明显提升。

是奇怪的现象。美国的经验在中国为何会失灵?我想到的原因,是科技转化平台缺位。众所周知,一项新技术从“样品”转化为“产品”(规模化生产)是惊险的一跳,通常需要“中试”。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难题:由谁来投资建中试车间?若中试能成功,投资可摊入成本,谁投资都一样;可万一不成功怎么办?大家都想规避风险,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往往都不愿意投资。

是的,这正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梗阻所在。早在2008年我曾撰文建议:针对不同产业,由政府投资兴建一批“共享中试平台”。当时我的考虑是,无论由研发机构还是技术受让企业建中试车间,使用效率都太低(一般只用一次),而由政府投资建“中试平台”供各研发机构循环利用,便可一箭双雕:既能减少重复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又能有力促进成果转化。

当年这篇文章发表后,曾受到某省主要领导的关注,并先后委派分管科技的副省长和科技厅长来京与我研讨,据说后来省里还做出了具体方案。可不久那位主要领导调离,此事也就搁置了。于今看来,让政府投资建“共享中试平台”没有错,而且仍有必要。不过我现在认为:“共享中试平台”不仅可由政府投资,也应鼓励民间科技中介机构参与投资。

为何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投资?说实话,我这一想法是受了“投资银行”的启发。投资银行其实不是银行,而是资本中介机构,其职能是在资本供求间架桥铺路,助其精准对接。设想一下,假若让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科技银行”职能,政府用激励政策支持他们投资“中试平台”,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岂非如虎添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