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直面我国民营企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面临的痛点、难点、堵点,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法治护航:
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它将“两个毫不动摇”融入法治血脉,把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智慧,转化为制度基石。海归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该法以法治刚性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民营经济发展正式从“政策支持”迈入“法律保障”新阶段。

欧美同学会理事、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从战略高度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这不仅是对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民营经济发展实践智慧的总结,更是以稳定性法律替代阶段性政策的关键举措。田轩认为,该法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融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实际困境,制定了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如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等,为民营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欧美同学会理事、留英分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陈发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民营经济定位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从根本上提升了其战略地位。法律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并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旨在破除“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此外,权益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对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和经营者人身权的保护,例如规范征收征用程序,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强调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这些条款直面痛点,以法治手段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待遇。
陈发云表示,“不得歧视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是稳定预期的“定心丸”。将平等对待原则法律化,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根本保障,消除了其对不确定性的担忧,使民营企业敢于进行长期投资。同时,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有助于缓解融资难题,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法治保障通过创造公平环境、稳定预期和改善融资,将极大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是激活民营经济潜能的关键一招。
产权保护与市场准入:
构建公平竞争新格局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海归专家学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化方式固化改革成果,其价值不仅在于条款突破,更在于推动政府角色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型。

重庆欧美同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王煜宇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化了民营经济的权益保障机制。例如,第21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接受多元化担保方式,并配套政府支持的登记估值体系,对标世界银行B-READY评估体系中“担保交易的良好监管实践”,体现了主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立法思路。同时,该法明确开放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国家战略领域,允许民营资本参与标准制定、技术验证等环节。王煜宇认为,这不仅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更标志着民营经济从“补充角色”升级为“战略实践者”,尤其在人工智能、芯片、新能源等关键领域将释放蓬勃创新活力。
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会员,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倪受彬关注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市场准入方面实现了负面清单的“实质性平等”。第12条、第13条以“生产要素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无差别对待”为核心,较美国《小企业法》更强调政府主动作为。
倪受彬建议,在具体实践中应贯彻市场在经济中发挥基础决定性作用的理念,进一步缩小负面清单的范围,扩大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包括其他实质性限制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和做法。同时,实施清单动态管理,例如上海可率先发布“民营经济准入机会清单”,在临港新片区试点取消数据中心、跨境金融等领域隐性门槛;同时建立“民营经济参与度指数”,将政府采购中民营企业中标率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
陈发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产权保护方面的突破在于系统性和针对性。法律不仅强调保护,更细化了对财产权和经营者人身权的保护,并对执法行为划定了清晰界限,如严格区分企业与个人财产,禁止超范围查封。这种以专门立法系统性解决民营经济发展核心问题的做法,相较于部分发达国家分散的法规,更能形成政策合力,稳定市场预期,是中国在特定发展阶段的重大创新。
金融活水与科技创新:
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金融支持和科技创新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我国民营企业贷款余额76.07万亿元,同比增长7.4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3万亿元,同比增长12.5%。

倪受彬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6条和第17条通过“国家重大工程参与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支持”等条款,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国民待遇”。在政策落实中,政府部门应主动对接民营企业需求,通过产业政策宣讲、项目核准加速等“服务型政府”举措,提高政策适用度和效果,解决以往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可探索“长三角一体化”框架下的跨区域融资协作模式,对符合计划的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快核准和备案工作,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民营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痛点。
王煜宇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精准破解了企业创新的融资痛点,通过动产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等配套措施,将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软资产”纳入担保范围,极大地提升民营企业获贷率。同时,法律构建了“研发—转化—保护”全链条保障:公共科研平台向民企开放,降低技术验证成本;标准化参与权赋予行业话语权;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条款,如快速审查通道等,回应了科创企业核心诉求。
江西省欧美同学会副会长、江西汉氏联合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韩之海表示,作为高研发投入的科技型企业,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等内容使其信心倍增。他认为,这将为企业在技术难点、卡点的攻关突破上提供强有力的坚实后盾,使其更加心无旁骛地在科技创新中挑大梁、在产业链升级中当主角。
四川省欧美同学会社会服务专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成都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睿睿建议,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单列“科技创新”章节,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承担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推荐重点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建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技术需求双向揭榜”制度。同时,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清单,对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探索性项目实行风险豁免,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江西省欧美同学会理事、赣西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艾磊华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他认为,民营企业应紧紧抓住对接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劳动者,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对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海归代表人士普遍认为,该法在法治保障、产权保护、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和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治环境。在法治引领下,民营经济必将迸发更加磅礴的实践伟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