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安徽瞄准科技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拟建30家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呼和浩特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发布,以财政资金先期扶持、后期转股退出的创新方式,破解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的资金难题;在宁夏银川,宁夏重点产业(新型材料领域)技术经理人和技术转移机构“面对面”,架起创新资源对接的桥梁……

  当实验室里的专利走向工厂车间,当论文里的公式变成产品参数,科技成果转化,是连接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关键枢纽。“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多次提及转化,如“一体推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加快攻关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加快突破基础理论和底层技术,促进转化应用”。

  记者梳理发现,近3年来,各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继落地,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创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密集布局、金融支持与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搭建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性特征。

  让真正了解成果、愿意推动转化的人发挥作用

  “过去,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归单位所有,这一制度安排有其历史合理性,有利于加强国有科技资产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军提到,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成果处置链条较长、科研人员积极性不足、市场响应不够及时等问题。很多成果并不是没有技术价值,而是在权利归属、决策程序、利益预期和风险责任之间缺少更顺畅的连接机制。

  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等40家单位,作为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探索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

  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是激发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积极性,破解“不敢转、不愿转、不能转”问题的关键环节。

  记者在各地方的科技成果转化文件中发现,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举措各有亮点。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措施》中提到,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权属比例不低于70%。可将单位留存部分的所有权以“赋权+约定收益”“赋权+现金”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后可自主转化。

  相较于部分地方保持高比例共有,再开放全部赋权通道的做法,上海的做法是直接启动全部赋权,即“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贵州模式有利于在单位权益保护和科研人员激励之间取得平衡。”赵军分析,“上海模式并不是放弃单位权益,而是在明确规则、收益安排、合规边界和责任机制的前提下,允许不同类型成果选择更适合自身转化规律的权属安排。”进一步来说,“直接赋权”的深意在于,它进一步压缩了职务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之间的制度距离。上海直接赋权模式有助于减少内部协调成本,提高成果与企业、资本和应用场景对接的速度。

  “可以说,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核心,不是简单把成果产权‘分给谁’。”赵军认为,“而是通过更加清晰、稳定、有效的制度安排,让真正了解成果、愿意推动转化、能够对接市场的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关键作用。”

  各地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模式

  4月,在《关于促进首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委副主任张耀天提到,北京重点推广“先赋权后行权”模式。

  过去高校科研成果往往“重论文、轻转化”,而中小企业则因技术风险高、资金压力大而“不敢买”。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常务副会长、教育部原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分析,“‘先使用后付费’表面上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付方式改革,实质上反映了国家科技创新逻辑的深层变化。”

  “就是要解决当前存在的‘两头怕’问题:高校担心成果被低价使用;企业担心花钱后无法产业化。”李志民解读,这一政策既能降低企业技术应用门槛,又能让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成果”真正走向产业化,加快形成科技、产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这一模式不仅是推动校企所合作的“催化剂”,在《中国共产党科技政策思想研究》第一作者贾宝余看来,与传统模式相比,高校院所一次性收取许可费后即“钱货两清”,缺乏对成果后续应用效果的关注。“先用后付”模式下,科技成果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了最终收益,这促使成果方更加注重成果的质量、成熟度和市场适配性。

  “这本质上是一种‘用市场来检验成果’的机制创新。”贾宝余说。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在通用模式基础上,还结合产业特点与企业需求,创新推出了差异化的特色路径。

  《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先投后股”模式。即在“先投”阶段,科研单位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和权益责任;在“后股”阶段,根据协议约定,当触发“转股”条件时,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湖南省科技成果“先用后付”推广实施方案》对于“先用后付”的实施模式提供了里程碑节点支付模式、延期启动支付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选择匹配的付费节点,如技术验证、产品上市、销售额达标等,减轻前期资金压力。

  相较于湖南和吉林模式,广东模式则从交易、合作、放权等多个环节切入,提出“2+1”的“先用后转”改革模式,主要包括“先使用后付费”“先使用后合作”两种模式,并提出以简约程序开展先使用后行权的具体路径,为成果供需双方提供了多样化、低风险的选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体系上优生态、防风险,广东还鼓励发挥金融服务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开发保险、担保产品。

  “这一做法的价值不能简单理解为‘出了事有人赔’,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理失败提供制度包容,从而加速技术在不同场景中的价值验证与扩散。”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劲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天然充满不确定性,而技术不一定适配生产场景,市场不一定接受新产品,中试阶段也可能反复失败。”陈劲解读,过去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科研人员或承接企业独自承担,导致很多有潜力的成果因输不起而被搁置。引入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后,风险被分散到保险公司、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等更广的网络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风险分担闭环。

  他建议,未来还可以探索使用参与式保险等新模式,如企业用户在使用技术过程中主动反馈风险信息或提供改进数据,可相应降低保险费率或获得风险补偿,从而形成风险共担和价值共创的良性循环。

  没有专业“摆渡人”,再好的成果也难以跨越“死亡之谷”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上,概念验证中心聚焦“最初一公里”,去验证技术可行性与商业价值;而中试基地聚焦“最后一公里”,解决“样品变产品”的量产难题。

  各地布局正在“落子”:《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培育建设方案》提出,计划通过三年的建设培育,布局省级概念验证中心60家以上,培育市级概念验证中心100家以上;内蒙古发布首批概念验证平台清单,覆盖人工智能、稀土材料等领域。

  “高校和科研院所往往擅长科学发现、原理验证和样机开发,但企业真正关心的是技术能否稳定运行,成本能否接受,质量能否控制,客户是否愿意采用等。”赵军解读,这些平台的价值,不只是提供场地和设备,更重要的是提供从技术验证、工艺放大、标准检测、应用示范到产业对接的系统支撑,解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可行”走向“产业上可用”的关键问题。

  如果说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是成果转化的“基础设施”,那么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就是连接实验室与市场的那座“桥梁”。没有专业的“摆渡人”,再好的成果也难以跨越“死亡之谷”。

  2021年,上海交通大学获教育部批准设立全国首个“技术转移专业硕士学位点”;2025年4月,14所高校共同发起成立“全国高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联盟”。近年来,从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走出了一批技术转移专业硕士人才,开创人才培养新局面。

  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与职称评定问题被逐步重视。

  今年4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其中提到,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纳入职称评审体系,单独设立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审专项赛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其转化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核心依据。

  “打通职业发展通道,可以增强技术经理人岗位吸引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副校长刘植昌提到,对于高校教师而言,若参与技术转移、担任技术经理人,其在成果转化中的工作实绩可纳入职称评审范畴,解除了“投身转化影响职称评定”的顾虑,推动教师将科研优势与市场需求结合,助力职务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企业、实现产业化。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记者发现多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明确在转化过程中的容错边界,让科研人员“愿转”“敢转”;部分地方还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贴息政策,引导金融资本支持转化。

  近年来,一系列政策正在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链上的“堵点”。从发展的视角来看,“第一阶段是产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解决了无权转的制度瓶颈,让成果走出实验室。第二阶段是能力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弥补了从样品到产品的‘死亡之谷’,技术经理人则充当供需双方的‘翻译官’和‘黏合剂’。”陈劲认为,第三阶段也是当前正在深化的方向,需进一步解决,如何释放使用端即广大企业和一线从业者的创新潜能。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杨洁 张茜 实习生 李媛英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6月05日 08版